呼玛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结果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对申请代理呼玛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格进行了认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哈银发〔2019〕15号)有关规定,认定结果如下:
认定呼玛县财政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合格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行、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2024年1月9日